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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Guang Dong Provinc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CA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技术专家、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交流,组织培训教育,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促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促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机构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积极反映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工作及有关机构组织委托工作,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四)组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向行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

(五)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协调行业机构关系,积极维护行业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与国内外行业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编辑专业刊物,开展业内评比、展览宣传等服务;

(七)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八)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申请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依法批准成立并正常开展经营业务。

(二)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3、熟悉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成绩或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上述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国家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本协会业务或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本协会业务设立各分部,各分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新当选理事的首次会费(一次性)为:

1、副会长单位:38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25000元;

3、理事单位:10000元。

(二)会费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2500元/年;

3、理事单位:2200元/年;

4、会员单位:1800元/年;

5、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奖惩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7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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